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宋永平,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平(系宋永平胞兄),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与被告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被告宋永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永平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累计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据一张。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承担偿还本金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陈文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复印件1组,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借款协议》复印件1组,拟证明2018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宋永平辩称,原告和被告的借款属实,没有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都认可。

被告质证

被告宋永平未提交证据。

原告陈文所举第1、2号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拟证明事实,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5日,被告宋永平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累计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所举证据可证实被告宋永平尚欠原告900000元。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宋永平未偿还原告借款,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诉请要被告宋永平归还原告本金9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宋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借款本金9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宋永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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