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宝学。 被执行人季德利。 被执行人青岛福德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宝学与被执行人季德利、青岛福德厚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8,381元。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送达、邮寄传票等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24日,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若干,已依法冻结、扣划,但不足以清偿完毕全部欠款。此外,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1)鲁0203执恢219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并在终本约谈笔录中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四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远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