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中兴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997235925。
法定代表人:付向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周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296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周丹在银行、支付宝、微信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600元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31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