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卫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系魏朋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朋因与被上诉人赵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娟芳
审 判 员 赵建辉
审 判 员 李新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