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某某服务行业协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李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某某服务行业协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庆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