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溪县恒味商行,经营场所:抚州市金溪县206国道(森和兴贡面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3K。
经营者:李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倪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工业园B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溪县恒味商行与被告倪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金溪县恒味商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溪县恒味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溪县恒味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