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春,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张阿如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与韩冰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冰因与被上诉人郑志光,原审被告张阿如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冰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韩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淑杰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苑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