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春,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张阿如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与韩冰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冰因与被上诉人郑志光,原审被告张阿如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冰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韩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淑杰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苑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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