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乐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儒林大街后园路37号B座602房。

法定代表人:张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潮,男,广州乐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创力聚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华居18号楼3层307内14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垒。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乐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游公司)诉被告北京创力聚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乐游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乐游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乐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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