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宝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红星××友谊××路××小区××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振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恒盛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住址: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52JXM
法定代表人:刘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朝阳,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宝财与被上诉人哈密恒盛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宝财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宝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邹宝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8元,减半收取8224元,由上诉人邹宝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