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玉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徐永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麒麟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高竹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高莲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被执行人:徐永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王玉瑞、徐永爱、王玉梅、高竹英、高莲英与徐永昆民间借贷纠纷(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中[(2017)云0302执42号、43号、44号、45号、(2019)云0302执1006号、1058号],王玉瑞、徐永爱、王玉梅对本院2019年5月26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王玉瑞、徐永爱、王玉梅称,1、请求对(2017)云0302执42号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2、请求对2019年6月6日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事实和理由:贵院在执行(2017)云0302执42号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永昆在云南红塔银行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分行62×××60账户内存款163700元进行扣划,贵院对该财产制作了分配方案,现异议人基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对该分配方案持有异议,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第88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规定,异议人在2017年初就申请对被执行人徐永昆在其单位工资依法冻结用于清偿异议人的债权。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是异议人在先申请,按照清偿顺序,应该先由异议人的债权清偿完后才能顺延下一个债权人(高竹英、高莲英),本案把高竹英、高莲英与异议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错误。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高竹英、高莲英不具有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徐永昆在云南红塔银行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的工资收入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产权转移的时间以执行法院的裁定生效日期为准。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已有多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之前一日。其他债权人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的参与分配,但可以就本次分配后的余额受偿。依据此规定,异议人在2017年1月10日就向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着法院就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2017年8月异议人就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了部分债权,也就是说首次分配方案在2017年就送达给异议人,当时高竹英、高莲英还没有起诉。根据此规定,在2019年6月6日分配被执行人徐永昆名下所有位于昆明市盘龙北市区房屋所剩余款项:556743.47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按照先后顺序清偿及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来制定分配方案。高竹英、高莲英参与分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分配极大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行使优先权方面,异议人王玉梅于2016年8月26日、王玉瑞于2016年9月6日就分别向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徐永昆名下所有位于昆明市盘龙北市区房屋进行保全,为何异议人王玉瑞在分配该财产变价后不给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异议人王玉梅只给5%的优先权。根据全国相关法院的执行惯例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权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不给异议人王玉瑞优先权,显然不公平、不合理。2019年6月6日制作的分配方案应依法重新制作,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在2019年6月6日发给异议人的分配方案,并没有告知异议人对方案有异议应该依法享有提出分配异议的权利,因此在2019年6月6日的分配债权中系违法执行,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分配顺序)规定: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权,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异议人王玉瑞申请保全的费用是2520元、异议人王玉梅的保全费3395元到现在并没有得到清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分配顺序)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异议人的保全费应该依法在2019年6月6日债权分配前优先得到清偿。四、在分配方案中的“酌情予以优先权支付该扣划款的5%”的一半给异议人,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何酌情予以优先权支付该扣划款的5%还要来三人划分,这种划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对于在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人,因其主动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才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实现的可能,理应享有优先受偿的顺位,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如果按照现在这种分配方案,就是保护了高竹英、高莲英“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有法不依,有谈何公平、公正?五、对(2016)云0302民初4011号调解书调解确认的债权金额是不能随意变动的。在2019年6月6日所做的分配方案中,异议人的执行标的是576000元,为何在这次执行分配方案中执行标的变成了400000元,这让人看了无法明白,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在执行过程中也可以随意变动?这种不严肃执行方案应依法重新调整。请贵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调整分配方案,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王玉梅[(2017)云0302执42号]、王玉瑞、徐永爱[(2017)云0302执43号、44号、45号]、高竹英[(2019)云0302执1006号]、高莲英[(2019)云0302执1058号]与徐永昆案件中,对被执行徐永昆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房屋经拍卖优先受偿的所得款556743.47元,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内容详见财产分配方案),其中王玉梅分配金额160524.46元、王玉瑞、徐永爱分配金额133608.73元、高竹英分配金额179680.71元、高莲英分配金额82929.55元。2020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昆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62×××60账户内存款163700元进行扣划,并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内容详见财产分配方案),其中王玉梅实际受偿30038.73元、王玉瑞、徐永爱实际受偿41714.53元、高竹英实际受偿50595.14元、高莲英分实际受偿23351.60元。针对上述《关于被执行人徐永昆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6月5日,王玉瑞、徐永爱、王玉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2017)云0302执42号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请求对2019年6月6日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向本院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王玉瑞、徐永爱、王玉梅、高竹英、高莲英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王玉瑞、徐永爱、王玉梅申请执行先于高竹英、高莲英,并在高竹英、高莲英申请执行前,执行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对徐永昆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永昆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房屋。2018年4月26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永昆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62×××60账户进行冻结。据此,王玉瑞、徐永爱、王玉梅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异议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是征求意见稿,未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7)云0302执42号《关于被执行人徐永昆财产分配方案》。 二、对(2017)云0302执42号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对2019年6月6日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分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许宝仓 审判员 叶 莲 审判员 杨 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