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陈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国与被执行人陈鹏飞、陈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一、双方协商还款总额为41万元,其中2021年9月15日前至少还款10万元,余款于2022年1月31日前还清。二、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双方就本案履行完毕。如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0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