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500米路南。

被执行人:李新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濮阳市民益建筑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新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902执3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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