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志明,住澧县。
申请人:澧县前进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码头铺。
法定代表人:苏前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澧县前进石煤矿有限公司、胡志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胡志明、澧县前进石煤矿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16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澧县前进石煤矿有限公司欠胡志明货款100000元,于2021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胡志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澧县前进石煤矿有限公司、胡志明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澧县前进石煤矿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胡志明于2021年6月16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