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田希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陈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加依娜古丽·哈力拜克,女,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田希柱、陈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加依娜古丽·哈力拜克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8,83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4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加依娜古丽·哈力拜克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8,835元内进行冻结、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8,8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9701账户(实际冻结0.01元)银行存款28,8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743账户(实际冻结0.36元)银行存款28,8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4285账户(实际冻结0.05元)银行存款28,8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21d1账户(实际冻结4,624.38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51a9账户(实际冻结0.91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查封被保全人哈力拜克·巴亚肯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的房产(首封,已抵押),查封期限三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加依娜古丽·哈力拜克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3047账户(实际冻结0.89元)银行存款28,8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加依娜古丽·哈力拜克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8,8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加依娜古丽·哈力拜克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3690账户(实际冻结23.06元)银行存款28,835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加依娜古丽·哈力拜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347账户(实际冻结14.1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