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盐津县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闽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晶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闽03刑更12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7分,本轮考核期2017年9月至2021年1月内累计获5592分,合计获5609分,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7年12月至2021年1月,累计获得5279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