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生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福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密市。 委托代理人:陈义江,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生连与被上诉人丁福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焦生连提供和确认的送达地址先后两次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诉讼文书两次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向上诉人焦生连邮寄的诉讼文书视为送达,上诉人焦生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焦生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均由上诉人焦生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 滢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陶环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