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阴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人民法院北门对面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庆喜。 被告:山东省创致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文汇路777号盛世国际8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张庆柱。
审理经过
原告平阴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创致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平阴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平阴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