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墨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16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
被执行人李前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
审理经过
成都墨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前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24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前江名下车牌号为川Q1××××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9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