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小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小军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邓小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邓小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邓小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