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被告:李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XX与李XX达成和解协议,张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贲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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