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被告:李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XX与李XX达成和解协议,张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贲洪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