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建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马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建伟与被告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许建伟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马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许建伟撤回对马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许建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