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大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朱大全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一案。并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大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00元、上缴违法所得800.00元、退还被害人飞天茅台酒三瓶、紫砂茅台酒二瓶、泸州老窖酒二瓶、三星NOTE3手机一部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朱大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朱大全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在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线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大全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朱大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岗 审 判 员 田应召 审 判 员 吴维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