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茂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城A17-4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长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团。
被执行人: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A17-4地块。
被执行人: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12层1262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茂辉与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川1529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网签到梁雪梅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门面。2021年6月24日本院对三间门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2021年6月25日买受人钟兵以310827.20元的最高价竞得2号门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网签到梁雪梅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1间门面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所有网签到梁雪梅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1间门面的查封及抵押效力因该房产被拍卖而归于消灭。
三、被执行人所有网签到梁雪梅名下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的门面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钟兵所有。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兵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钟兵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