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铁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滨。 被执行人覃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覃显军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覃显军下落不明,经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覃显军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龙 江 审判员 陈少强 审判员 余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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