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1767号天一锦城5-1-401。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J1116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孙锦华自收到本裁定后,应向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10690.71元,并应当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锦华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锦华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