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市永丰铸造厂。住所地东港市菩萨庙镇观海山村。 投资人:王锡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港市金科机械厂。住所地东港市经济开发区中央街6号。 投资人:谭旭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周恩红,女,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永丰铸造厂与被告东港市金科机械厂、周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恩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港市永丰铸造厂撤回对被告周恩红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文果 审判员  金洪刚 审判员  王艺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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