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XX街。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延长县XX城XX社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XX镇雷家滩。 法定代表人:彭飞,系该社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通与被告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延长县XX城XX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通于2020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延长县XX城XX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通撤回对被告延长县XX城XX社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白 智 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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