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03105825。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410015819。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0227581X。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7105829。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706055828。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205155819。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802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其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使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导致本院(2020)陕0802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遗产数额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份,被继承人李村娃死亡,其遗产数额在其死亡时已经固定。不会因此后任何事件发生变化,故申请人以2018年及此后的行为否定本院对遗产数额的认定,该主张没有成立的可能性,故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