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会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艳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申会新与被告李艳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会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民、被告李艳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会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77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自家经营雪糕批发业务,原告在被告处进雪糕。2021年1月12日原告预付被告押金2776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收条,承诺当年供雪糕到年底,退还押金。2020年年底后,被告既不退还押金也不供给原告雪糕,拒接原告电话。原告到被告家找被告,被告故意躲避。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77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艳利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确实欠原告押金27760元,现在我无力偿还,以后有钱尽快偿还。
原告举证 原告申会新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书写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冷食押金27760元。
被告质证 被告李艳利的质证意见:没有意见,确实是我打的收条。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艳利经营雪糕批发业务,原告申会新向被告购买雪糕。2021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预付款押金27760元,被告承诺供给原告雪糕至2020年底并退还押金,后被告未供给原告雪糕亦未退还押金。2021年5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77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买卖雪糕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李艳利未按约定向原告供给雪糕属违约行为,其应将原告所交预付款押金退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27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艳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申会新押金27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李艳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