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斗杨村7组。
负责人:杨俊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该组代表长。
被告:彭喜民,男,汉族,住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斗杨村7组诉被告彭喜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斗杨村7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斗杨村7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斗杨村7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