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蒙彦福,男,61岁,****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
被告:韦少和,男,51岁,****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
审理经过 蒙彦福诉韦少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蒙彦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颂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