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公司、刘某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某某公司、刘某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应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