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745140737H。
法定代表人:韦继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焕彩,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焕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6月4日,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