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车调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 原告:车贯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车冠乔,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威市。 车调芹、车贯琴、车冠乔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天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车天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车调芹、车贯琴、车冠乔与被告车天录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调芹、车贯琴、车冠乔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天应、被告车天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车调芹、车贯琴、车冠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份额24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亲车黑娃(2005年病逝)与母亲李梅焕(2003年病逝)一生生育五女二男原被告父母生前在河滩地开垦了70多亩的荒地,一直辛勤耕种。2005年原被告父亲去世的当年,因为国家政策项目,武山县水利部门修筑河堤过程中征用了该耕地。有关补偿事宜由被告与有关部门协调,原告当时不知道补偿标准及数额。原告一直问过被告补偿事宜,但被告一直借口补偿款没有到位为由搪塞原告。 直到2020年5月份,三原告多方打听才知道其父母的耕地补偿款已经被被告领取,且被告和原告另外的哥哥车天应为此还在法院打官司形成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对原被告父母耕地补偿款属于遗产,三原告有依法继承分割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车天录辩称,原告说的都是假的,是谎言。补偿款应该就是我得,是我干的,老人的地车天应拿走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武山县水利部门修筑河堤过程中征用了山丹镇车岸村77户村民的土地。经村、镇两级确认被告车天录土地补偿419690元,后经山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车天录已经给付车天应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涉及的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原告父亲车黑娃的遗产。原告没有提供案涉土地的承包证书,无法证实该土地补偿款属于何人所有,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车调芹、车贯琴各负担800元、车冠乔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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