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44571399。

法定代表人:吴旺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红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琦鑫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10号7#。组织机构代码:68231130-7。

法定代表人:王维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宏天恒静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A座30层3203室。组织机构代码:59450251-7。

法定代表人:祁宏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鑫怡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A座30层3204室。组织机构代码:06301965-7。

法定代表人:杨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太平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4251-X。

法定代表人:张学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张唯帆,男,1988年7月*号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张学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祁宏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琦鑫源科贸有限公司、武汉宏天恒静科贸有限公司、武汉鑫怡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鹏、张唯帆、张学鑫、祁宏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作出(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以(2016)鄂11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二十四街坊两间商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青2010003471、青200200128;土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交2010)第2442号、青国用(交2010)第1018号】。上述不动产首封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已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送本院。

2020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20)鄂11执恢7号执行裁定,依法拍卖上述房产。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鹏所有位于武汉市青山区二十四街坊两间商业房地产,经两次拍卖已流拍,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拍卖财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139021.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用于抵偿其部分债权4139021.04元,另经网络总对总查控,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728.05元。合计扣除执行费44317.49元,剩余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查明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执行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本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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