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敏青,女,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胡建丰,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务农,住桂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敏青与被告胡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胡敏青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胡敏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敏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胡敏青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方伯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三军 书 记 员 张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