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国锋,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刘守云,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审理经过
梁国锋与刘守云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28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详见判项。因刘守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国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仅冻结到被执行人梁国锋在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支行账号为62×××23账户内存款327.27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扣划,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303执19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守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国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少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幸 书 记 员 许志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