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许昌金蓝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新兴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逯广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小彬与许昌金蓝湾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金蓝湾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存款1202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