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被告:石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涛峰与被告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涛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4600元。

事实与理由:从2020年10月18日开始,被告石玉龙以装修房屋、自己受伤需住院急用钱等为由,让原告通过花呗、借呗、美团、京东、平安、信用卡借款后再借给被告。至2020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分多次借给被告共计484600元。2020年1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按借款平台提示的方式还款,但直到现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归还,故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石玉龙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原告李涛峰数额较大钱财之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原告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涛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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