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分行。(以下简称农行)。

负责人:付庚强,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930774619A。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分行法律工作人员,住新疆额敏县朝阳区。

被告:刘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额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与被告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无法送达。2021年6月8日本院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做谈话笔录,告知7日内再次提供被告明确住址,到期后原告提供不了被告的准确常住住址,同意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农行不能提供被告刘琴的准确常住住址,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全额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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