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镇支行,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151096。 负责人:田志勇。 被执行人:龚卫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崔兵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镇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卫国、崔兵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龚卫国于2021年9月10日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最少偿还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镇支行借款2000元且每年偿还不低于30000元直至本息全部清偿,该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湘0902民初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焱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曹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维峰 书 记 员 何卓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