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原告:王英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昊程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西城工业区华富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二健,男,38岁,汉族,住饶阳县。
案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兵、王英举诉被告河北昊程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二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兵、王英举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建兵、王英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赵建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