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正某,住所地正宁县。
经营者:雷彦芳,男,个体工商户,住正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新都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正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正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正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