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个贷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案件款215476.2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132元。双方对剩余案件款的履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履行案件款2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3132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80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甘0981执546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生海

审判员  梁林春

审判员  龚海晶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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