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18号1-4层。 负责人:王箫宇,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丹,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晶晶,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郭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赵桂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蒋尾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蒋亚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陈梅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建成、赵桂连、蒋尾姐、蒋亚龙、陈梅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陈梅姐名下平安银行账户人民币85776.97元、被执行人赵桂连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2716.28元,于2021年9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陈梅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5811.42元,共计94304.6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冠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开齐 书 记 员 张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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