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芮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品商务中心4号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景小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春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润,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小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芮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春丽、景小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2021年3月19日,上诉人杭州芮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芮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111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上诉人杭州芮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杭州芮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