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州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愿于庭外协商处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