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龚欣华,住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肖智慧,江西问渠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丁凯,住金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欣华与被申请人丁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欣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丁凯名下存款24万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龚欣华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凯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龚欣华垫付。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