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翟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赛与翟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桂05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3元,迟延债务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翟启明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翟启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