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人:苟淑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与苟淑环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所阳信县,现住阳信县。
法定监护人:侯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与苟某系养母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苟淑环申请变更被申请人苟某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苟淑环称:其与苟某是苟存山的女儿和儿子,二人系姐弟关系。苟某属于未成年人,现就读县试验小学五年级。2020年6月29日苟存山因病去世,在苟存山病重期间和去世后,苟某一直由苟淑环抚养照顾。侯某与苟淑环是继母和继女关系,苟某是苟存山和侯某抱养的儿子。在2019年9月份,侯某起诉苟存山离婚时,诉状中明确写明,苟某系苟存山与其他子女所生,言外之意就是说她与苟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诉求中也没有涉及对苟某的抚养问题。苟存山去世后,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申请人苟某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民法总则》第27条、第31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变更苟淑环担任苟某的监护人。
原告诉称
法定监护人侯某称:苟某是侯某与苟存山2010年抱养的孩子,至今已抚养11年,和孩子感情深厚。2019年8月份,因苟存山实施家庭暴力,侯某被迫离家,并于2019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也是没有办法的事。苟存山常年在外包养情妇,因被我捉奸在家,对我大打出手,我是被迫离开家和孩子的。苟存山去世,家里孩子们没有给我任何消息,反而霸占了我在华龙家园小区的家,不让我见孩子。我是孩子的母亲,请求法院将我孩子的抚养权回归于我,驳回苟淑环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苟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就读于阳信县实验小学五年级。申请人苟淑环与苟某系姐弟关系,侯某与苟某系养母养子关系,苟淑环与侯某系继母女关系。苟存山与侯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收养的苟某,苟存山于2020年6月份病故,苟某在其父亲苟存山去世后,一直随苟淑环一起生活至今。经本院调查询问苟某,苟某表示同意由其二姐苟淑环作他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苟某虽系侯某和苟存山夫妻二人共同收养的孩子,侯某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但在苟存山患病期间,其夫妻二人因家庭矛盾导致关系不和,侯某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直到苟存山去世,其二人仍处于分居状态。在苟存山病重期间和去世后至今,苟某一直由苟淑环照顾生活,苟某也表示同意由苟淑环担任其监护人。侯某现随其亲生女儿苟延军一起生活,已过6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成长考虑,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苟某的监护人变更为苟淑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